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1號原告森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勝 原告與被告餘聯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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