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0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竣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玉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取得系爭本票(票號:CH655527、CH655528、CH6555
29、CH655530、CH655531、CH655532、CH655533、CH655534)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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