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廖昌二
訴訟代理人 張復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自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6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書記官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