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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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蘇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1月3日以中市警豐分偵社維字第1080000022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中本 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扣案含有強力膠殘渣之夾鏈袋壹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2月22日10時02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號之2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接獲報案前往查緝時當場查獲,並有員警製作之職務
報告、調查筆錄、查獲現場照片、扣押筆錄在卷可稽。
(三)扣案之殘留已吸食過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為證。
三、核被移送人蘇中本前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1款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
扣案含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袋,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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