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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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3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黃素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376,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10
元外,尚應補繳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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