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小字第8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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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小字第84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瓊芬
被 告 吳宗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表:
┌──┬────┬────────────┬────────────────────┐
│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起訖時間(民國)│利率│起訖時間(民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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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04元│自95年3月6日起│週年利率│自95年4月7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部分,│
│││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1│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
││││││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2│29,499元│自95年3月22日│週年利率│自95年4月10日│按月給付新臺幣60元。│
│││起,至104年8月│百分之17│起至清償日止││
│││31日止││││
││├───────┼────┤││
│││自104年9月1日│週年利率│││
│││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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