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司調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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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司調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嘉一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黃嘉一應塗銷坐落彰化縣○○鄉○
○○段○○○○○○○○○○○○○○○○○號土地,於民國70年6月1日
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等語。經查,本院於108年1月3日依職
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之意願,惟迄未見回覆,應已難
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