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8號

原告 黃博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文源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0元。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12,7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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