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8號
原告 黃博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文源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0元。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12,7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