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54號
原告甲女(姓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甲1(即甲女之父)(姓名、住址詳卷)
甲2(即甲女之母)(姓名、住址詳卷)
被告林○秋(姓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3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林忠澤
法官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