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清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鄒清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犯罪事實欄第一段
第7行後段「最晚6點以前」應更正為「最晚12月3日中午以
前」。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罰金
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