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42號
原   告  蔡新旺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余宛燁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三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