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1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陳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信用卡約定契約第26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
,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被告申請信用卡時
及現在住所均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晶片卡簡易申請書、戶
籍謄本影本各1件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