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巍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1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巍鐘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第一段第2行後段「監視器」應更正為「行車紀錄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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