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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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48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莊安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道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
,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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