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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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48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莊安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道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
,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