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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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117號
原告 侯秀敏
被告 吳品諭
訴訟代理人 林彥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6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5,200元。原告起訴狀聲明第一項因通行被告所有土地所增價額不明,爰參酌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關於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原告所有土地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並以7年之權利價值,核定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90,27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申報地價×4%×7=90,272);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容忍原告埋設管線及開挖溝渠,採與聲明第一項相同標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0,27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80,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