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調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645號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淑英 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22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見卷附試算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