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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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080號
原告 楊仁和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怡 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非在本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究否依原告住所地為侵權行為地即:新北市新店區,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亦屬本院轄區之新店簡易庭管轄?請原告就本件管轄孰屬,一併具狀表示意見(如主張由本院新店簡易庭管轄,務請敘明,以利程序之迅捷。如聲請裁定移轉管轄,亦請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