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2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202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蔡成(原名:蔡家成、蔡東晃)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20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5月27日上午09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532元,及自民國93年7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6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