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小調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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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227號
聲請人
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楊慶煌 之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被告楊慶煌(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12年7月3日死亡)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其中關於死亡、更名、監護、輔助宣告、結婚、子女等,請勿省略),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情形,其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亦須提出,及現存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其中關於死亡、更名、監護、輔助宣告、結婚、子女等,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上開各代之繼承人有無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家事庭回函或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三、如有合法繼承人未列於起訴狀內,請追加為被告;如有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請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該等繼承人為繼承登記,並提出最新完整之「被告、地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起訴狀正本及按對造人數數量之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