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19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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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191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菁惠

被告 吳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191號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3年5月27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童來好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24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吳昕儒

法   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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