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25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黃瑞興
黃淑麗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惠珍
被 告 黃素霞
黃世茂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3
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 黃阿仁 、 黃秀花
、 黃富美 所遺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辦理繼承
登記後,按如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應更
正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黃阿仁、黃秀花、黃富美及『 黃瑞隆 』
所遺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
按如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主文欄有上述誤繕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茲原告聲請更正,洵屬有據。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