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765號
原 告 何切
被 告 黃燕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
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2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提出任何有關系爭房屋之建物
登記謄本及相關實價登錄資料或不動產估價證明,致本院無
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
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