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47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宜達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00元,應徵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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