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6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沈保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383,113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13%計算之利息,暨1,200元之違約金;㈡62,186元,及其中①4,464元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計算之利息,②54,610元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逸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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