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72號
原告 王致揚
被告 林泰佑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張雅文
法官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雅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72號
原告 王致揚
被告 林泰佑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張雅文
法官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