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96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661號

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美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原名台灣象印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蔡顯平蔡念樺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全美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原名台灣象印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詹明浩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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