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661號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美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原名台灣象印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蔡顯平 、 蔡念樺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全美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原名台灣象印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詹明浩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