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文舟 即中國青年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文舟即中國青年黨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提出相對人相關之登記證明文件,以釋明本件相對人究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103年12月1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釋明債務人為吳文舟或中國青年黨;如為中國青年黨,應於債務人欄列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並提出中國青年黨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聲請人已分別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103年12月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