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曹楗鎧
曾冠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鋒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起訴狀內並無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陳述之附表,此部分原
告應具狀陳報,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