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曹楗鎧
      曾冠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鋒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起訴狀內並無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陳述之附表,此部分原
  告應具狀陳報,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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