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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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劉彩雲
      簡○○
      簡○○
      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彩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劉彩雲之債權人,經查坐落
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
相對人劉彩雲等人公同共有,如不分割將有礙聲請人對相對
人劉彩雲債務之執行,為實現債權,聲請人代位相對人劉彩
雲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調解,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
定請求分割共有物等語。並聲明:請求准予分割系爭土地,
分割方法為按繼承比例為分別共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代位分割土地,分割方法按繼承比例
為分別共有,核其法律關係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
、形成,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揆諸首揭規
定及說明,應認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士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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