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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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70號
原   告 安健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偉 時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證物及起訴狀繕本,茲命
  原告補正證物及起訴狀繕本等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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