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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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70號
原 告 安健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偉 時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證物及起訴狀繕本,茲命
原告補正證物及起訴狀繕本等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