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1號
原 告 許宗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勇間 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