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1號
原   告  許宗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勇間 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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