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七五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另一名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不詳處所取得如 劉俊宏 、 劉榮漢 、 王俊慶 、 吳光夫 四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後,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某時許,未經劉俊宏、劉榮漢、王俊慶、吳光夫四人同意,在嘉義縣嘉義市○○○路○○○號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公司)嘉義吳鳳特約服務中心之太信電店公司,冒用劉俊宏、劉榮漢、王俊慶、吳光夫之名義偽造臺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後,再行使交由不知情之店員 羅蜀美 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四支行動電話門號,使該店服務人員交付前揭門號之SIM卡四張,並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於八十八年一月二日即核准前揭四支門號之SIM卡使用,被告與上開成年男子詐得上開SIM卡四枚後,即基於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連續撥打使用,藉以取得免費撥打行動電話之不法利益共計新臺幣(下同)四十七萬一千九百零六元,而認為被告涉嫌觸犯刑法第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文書、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等罪嫌。
二丶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再者上開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均有其適用。經查被告另與 黃國華 及自稱為「 劉宏宇 」、「 張文賓 」(該二人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且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日止,均未經如附表二所示 陳益福 等六十人之同意,共同分工先由黃國華負責取得附表二所示陳益福等六十人之身分證影本,交由「劉宏宇」、「張文賓」負責冒用陳益福等六十人之名義偽造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再連續多次分由甲○○、黃國華、「劉宏宇」、「張文賓」等人,先後持向在高雄市○○區○○路○○○號一樓開設「世界通訊公司」大順分店之不知情 吳東亮 行使,而利用吳東亮以傳真申請書方式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辦前述六十一支行動電話門號,致遠傳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而陸續於申請當日即核准開卡如附表二所示共六十一支門號之SIM卡,被告、黃國華、「劉宏宇」、「張文賓」再就取得之前述已開卡行動電話門號SIM卡,除將部分門號SIM卡留供己用外,另以每支門號SIM卡數千元不等之代價售予 李雅雯 等不詳姓名之人使用,致遠傳電信公司誤信以為仍係附表二所示申請人使用該行動電話門號而提供服務,使被告及其他轉手之使用人等,因而各取得免付通話費用(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共計五十一萬七千七百三十元之不法利益等行為,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等罪嫌,以該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五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九號提起公訴,並於八十九年五月四日繫屬於本院,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再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五九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而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現仍上訴於最高法院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五九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自八十八年一月二日起所為涉犯詐欺得利之行為,與上開迭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一二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五九號判決,現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所指如附表二所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得利之犯行間,僅相隔二十五日,堪認十分緊接,且被告犯案之手法,均以行使冒用他人名義所製作之偽造之私文書申得行動電話門號,致使電信公司誤信為真而提供通信服務,藉以詐得免付通話費用之不法利益,犯罪手法完全相同,犯罪構成要件亦均屬相同,足見被告有反覆實施上開犯罪之意,堪認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犯行,與前開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之犯行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至於本件被告涉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因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牽連犯之關係,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從而,本件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業已起訴並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四日繫屬本院、現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之犯罪事實間,存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二者係屬同一案件,是公訴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起訴,且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始繫屬於本院,為重行起訴,揆諸前揭法條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陳玉聰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家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附表一:
┌──┬───────┬──────────┬────────────┐│編號│遭冒名申請者│申請門號│通話費(新臺幣)元│├──┼───────┼──────────┼────────────┤│一│劉俊宏│0000000000│八0七三三│├──┼───────┼──────────┼────────────┤│二│劉榮漢│0000000000│一五八一八二│├──┼───────┼──────────┼────────────┤│三│王俊慶│0000000000│一五七七七八│├──┼───────┼──────────┼────────────┤│四│吳光夫│0000000000│七五二一三│├──┴───────┼──────────┼────────────┤│合計金額││四七一九0六元│└──────────┴──────────┴────────────┘附表二:
┌──┬───────┬──────────┬────────────┐│編號│遭冒名申請者│申請門號│通話費│├──┼───────┼──────────┼────────────┤│一│陳益福│0000000000│三千零八元│├──┼───────┼──────────┼────────────┤│二│ 李文賢 │0000000000│二萬一千九百六十二元│├──┼───────┼──────────┼────────────┤│三│ 林崇甫 │0000000000│一百四十元│├──┼───────┼──────────┼────────────┤│四│ 林錦祥 │0000000000│五百四十二元│├──┼───────┼──────────┼────────────┤│五│ 陳曉微 │0000000000│一百四十元│├──┼───────┼──────────┼────────────┤│六│ 李憲昌 │0000000000│一百四十元│├──┼───────┼──────────┼────────────┤│七│ 徐紹昌 │0000000000│七百十九元│└──┴───────┴──────────┴────────────┘┌──┬───────┬──────────┬────────────┐│八│ 陳昭成 │0000000000│一千六百十二元│├──┼───────┼──────────┼────────────┤│九│黃 陳素貞 │0000000000│一百八十一元│├──┼───────┼──────────┼────────────┤│一0│ 洪麗雪 │0000000000│一百八十七元│├──┼───────┼──────────┼────────────┤│一一│ 王世文 │0000000000│一千三百九十五元│├──┼───────┼──────────┼────────────┤│一二│ 賴正忠 │0000000000│一千零四十元│├──┼───────┼──────────┼────────────┤│一三│ 陳凰生 │0000000000│一百八十元│├──┼───────┼──────────┼────────────┤│一四│ 劉清海 │0000000000│一百八十元│├──┼───────┼──────────┼────────────┤│一五│ 陳素綿 │0000000000│一百八十元│├──┼───────┼──────────┼────────────┤│一六│ 陳柏村 │0000000000│一百四十元│├──┼───────┼──────────┼────────────┤│一七│ 李明富 │0000000000│一百四十元│└──┴───────┴──────────┴────────────┘┌──┬───────┬──────────┬────────────┐│一八│ 黃明法 │0000000000│六百十三元│├──┼───────┼──────────┼────────────┤│一九│ 金汝堂 │0000000000│一千一百五十七元│├──┼───────┼──────────┼────────────┤│二0│ 趙世豐 │0000000000│三百十九元│├──┼───────┼──────────┼────────────┤│二一│ 應俊賢 │0000000000│一百二十元│├──┼───────┼──────────┼────────────┤│二二│ 郝正中 │0000000000│一千四百八十三元│├──┼───────┼──────────┼────────────┤│二三│ 汪致民 │0000000000│二萬一千六百零七元│├──┼───────┼──────────┼────────────┤│二四│ 李俊德 │0000000000│一百八十二元│├──┼───────┼──────────┼────────────┤│二五│ 藍秀鳳 │0000000000│三百零九元│├──┼───────┼──────────┼────────────┤│二六│ 林正安 │0000000000│一百元│└──┴───────┴──────────┴────────────┘┌──┬───────┬──────────┬────────────┐│二七│ 周瑞珍 │0000000000│一百元│├──┼───────┼──────────┼────────────┤│二八│ 林泓儒 │0000000000│七百九十八元│├──┼───────┼──────────┼────────────┤│二九│ 林明志 │0000000000│七百元│├──┼───────┼──────────┼────────────┤│三0│ 劉進雄 │0000000000│六十元│├──┼───────┼──────────┼────────────┤│三一│ 聶詠秋 │0000000000│一百八十六元│├──┼───────┼──────────┼────────────┤│三二│ 繆成斌 │0000000000│一百八十元│├──┼───────┼──────────┼────────────┤│三三│ 朱清文 │0000000000│二百零六元│├──┼───────┼──────────┼────────────┤│三四│ 顏進龍 │0000000000│八十元│├──┼───────┼──────────┼────────────┤│三五│ 徐國榮 │0000000000│一千三百八十二元│├──┼───────┼──────────┼────────────┤│三六│ 蔡瑞宏 │0000000000│六千二百零二元│└──┴───────┴──────────┴────────────┘┌──┬───────┬──────────┬────────────┐│三七│ 王曉梅 │0000000000│一百八十一元│├──┼───────┼──────────┼────────────┤│三八│ 石啟昌 │0000000000│二百七十九元│├──┼───────┼──────────┼────────────┤│三九│ 鄧國強 │0000000000│一萬七千七百八十元│├──┼───────┼──────────┼────────────┤│四0│ 劉永龍 │0000000000│八百六十六元│├──┼───────┼──────────┼────────────┤│四一│ 陳永慶 │0000000000│二萬三千零四十二元│├──┼───────┼──────────┼────────────┤│四二│ 陳榮全 │0000000000│三萬二千二百四十九元│├──┼───────┼──────────┼────────────┤│四三│ 吳明正 │0000000000│一百六十元│├──┼───────┼──────────┼────────────┤│四四│ 魏文俊 │0000000000│一百二十元│├──┼───────┼──────────┼────────────┤│四五│ 劉建忠 │0000000000│三萬八千七百三十元│└──┴───────┴──────────┴────────────┘┌──┬───────┬──────────┬────────────┐│四六│劉建忠│0000000000│八百三十九元│├──┼───────┼──────────┼────────────┤│四七│ 賴志偉 │0000000000│四百五十七元│├──┼───────┼──────────┼────────────┤│四八│ 莫韓振 │0000000000│四百十七元│├──┼───────┼──────────┼────────────┤│四九│ 林易珠 │0000000000│一百元│├──┼───────┼──────────┼────────────┤│五0│ 蔡伯鑫 │0000000000│一百四十元│├──┼───────┼──────────┼────────────┤│五一│ 林玉居 │0000000000│一百八十元│├──┼───────┼──────────┼────────────┤│五二│ 王國友 │0000000000│一百八十元│├──┼───────┼──────────┼────────────┤│五三│ 馮麗雪 │0000000000│一百九十五元│├──┼───────┼──────────┼────────────┤│五四│ 黃政銘 │0000000000│二十萬一千六百三十一元│├──┼───────┼──────────┼────────────┤│五五│ 王建雄 │0000000000│五萬六千七百六十七元│└──┴───────┴──────────┴────────────┘┌──┬───────┬──────────┬────────────┐│五六│ 郭裕娥 │0000000000│一百八十元│├──┼───────┼──────────┼────────────┤│五七│ 廖全善 │0000000000│一萬七千四百二十五元│├──┼───────┼──────────┼────────────┤│五八│ 劉又誠 │0000000000│八十五元│├──┼───────┼──────────┼────────────┤│五九│ 林朝添 │0000000000│三萬四千七百五十九元│├──┼───────┼──────────┼────────────┤│六0│ 潘崇文 │0000000000│二萬三千一百十八元│├──┼───────┼──────────┼────────────┤│六一│ 王煌輝 │0000000000│一百八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