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鼎全 │日盛銀行八德分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陸萬 元│CC一00七三0││││││││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