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度除字第 10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除字第 10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92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00六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林藍鄉美 │大園鄉農會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柒仟捌佰元 │FA0四五三六三│ ││ │ │ │ │ │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