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原告 吳阿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原告 吳銘啓
吳銘輝 吳銅 黃香 被告 許威揚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9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