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655號
原 告 成宏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倫電機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
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
理法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
290元,原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得暫免
徵收裁判費之1/2,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
000元×1/2=5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雄救字第1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