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8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林彥甫
被   告  莊媚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竊取訴外人 許麗芬 之信用卡,並持
之冒名刷卡簽帳消費,致原告無從向許麗芬請求墊付款項,
而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等情,惟
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係設籍在臺南市○○區○○路○○○巷○號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日常生活
作息地點即應在臺南市上開地區,於發生本契約紛爭須訴訟
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此外,兩造間亦無其他特別
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提起訴訟,應有誤會,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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