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小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小字第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阮氏 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在臺北市南港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又
原告以兩造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惟小額訴訟並無合意管轄之適用,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係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此外,本件原訂民國103年6月17日下午2時31
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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