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澤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泰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識國際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4萬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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