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980號
原 告 簡鴻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清標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萬
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