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975號
原   告  藍春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雅香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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