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966號
原 告 方燦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