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2號抗告人安筌建設有限公司
高聖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劉一 信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古文惠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本院所為108年度聲字第2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本院所為108年度聲字第2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郭玄義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