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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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57號上訴人安筌建設有限公司
高聖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劉一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古文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3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108年8月12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