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82號聲請人 周晉榮 原名 周吉元 .即債務人債務人周晉榮原名周吉元.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有如下限制:
(一)不得購置不動產
(二)不得為賭博或類似性質之投機行為
(三)不得自費搭乘飛機、輪船出國旅遊
(四)不得自費投宿於四星級以上之飯店、旅社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周晉榮(原名周吉元)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8年8月31日具狀陳報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分96期(即8年),每月支付新台幣(下同)7,378元,總清償金額為708,288元,依本院99年1月7日公告之債權表,債務人無擔保及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3,858,729元,清償成數為18.5%。另據債務人提出之最新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每月生活費為14,000元,主要計有膳食費3,000元、交通費250元,房租5,000元(其餘租金6,000元由債務人之母分擔)、勞健保費1,552元及其他雜項支出等。此外債務人每月尚須支出對其母親與兒子之扶養費共2,000元。為釐清債務人目前之工作情況及相關支出細項暨債權人對本更生方案之意見,本院乃於99年1月7日先行通知債務人到院接受訊問,後由債務人當庭重新提出更生方案,條件定為分8年清償,每月清償金額為9,000元,總計96期,還款總額為864,000元,還款成數為22.4%。
三、再查、債務人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收入部分,債務人任職於格新電子公司,本院參酌債務人於更生聲請程序中提出之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於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8號卷內),債務人96年每月薪資所得約27,013元,惟據債務人於聲請狀內所述,自98年2月起遭公司減薪,此有該公司調降薪資意願表在卷足參,經本院命其提出近半年薪資證明調查後,債務人目前仍任職於同一公司,然每月本薪與加班費合計約25,000元,是以先前債務人所述堪屬真實。就支出部分,首先,債務人每月支出之電話費、有線電視、生活必需品費用雖非完全必要,然其每月膳食費僅3,000元,已低於一般人最低生活水準,屆時債務人勢必截長補短,以前開費用墊付額外膳食費支出,易言之,若強令債務人刪除上開非必要支出,仍須調高其膳食費支出方為合理,為求更生程序之迅速,本院認為此種核列方式形式上雖難謂妥適,然實質上仍無違其合理性。再者,依財政部公告97年度扶養免稅額為每人82,000元(平均每月每人為6,833元),債務人僅核列每月2,000元扶養費支出,應屬合理,甚至可認債務人為求更生方案獲債權人同意或法院認可,而將實際上應支出更高之扶養費減少核列,蓋債務人之子現僅兩歲,距成年尚遠,費用支出恐逐年遞增,其配偶為印尼籍,鑑於我國勞動市場所能提供外籍配偶之工作機會有限,無法強令其配偶負擔過高之子女扶養費。最後,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從而循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未必有利,且本院訊問時曉諭債務人應盡最大還款能力對債權人展現誠意,亦得其允諾,將電話、有線電視等非必要支出降低,而提出每月清償9,000元,每一個月為一期,共96期(八年)之更生方案。
職是,本院認該方案已屬公允、適當且可行。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既有固定收入,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條件公允,且無不得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意旨,為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並兼顧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五、惟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人者,裁定如
主文第二項。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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