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魏素英 被告 魏進力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本件原告之訴之聲明及事實與理由之陳述,均如後附起訴狀影本之記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此於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再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於同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魏素英係本院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四號傷害等案件之被告,有上開刑案卷宗及判決資料足佐。其顯非本院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四號傷害等案件之犯罪受害人。另被告魏進力亦與本院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四號傷害等案件無關。原告魏素英於本刑事案件之訴訟程序,以上開情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又本院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四號刑事案件業於民國一○○年五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再於一○○年六月八日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亦與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有違。綜上理由,應認本件起訴並不合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其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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