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請人即被告 沈稼裕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6月1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前未收到法院傳票而沒去開庭,經通緝到案,措手不及辦理一些重要事務,且家母最近又重病在床,家人期盼被告能速回,不要造成遺憾,被告心急如焚,爰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被告前於原審審理中經二度發佈通緝始到案(見原審卷第49至56頁、第84至87),經原審認有事實足認其逃亡之虞而羈押,並有本院以相同理由接押,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其家庭因素並非羈押審酌之條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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