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280號聲請人 何崇民 律師(即 廖蕭金春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廖蕭金春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廖蕭金春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8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關係人即被繼承人廖蕭金春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自就任後即依法編列關係人廖蕭金春遺產清冊、對關係人廖蕭金春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且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49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出庭應訴,並曾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要求至該署面詢而與債權人等達成部分協議,被繼承人所遺留臺中市○○○段○○○○○○○○○○○○○○號土地已拍定分配完畢,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已拍定尚未分配,為恐日後遺產管理報酬無法取償,爰聲請本院酌定部分報酬等語,並提出遺產清冊、遺產管理期間進行事項表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行政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及命令、臺中市○區○○○段○○○○○○○○○○○○○○號、臺中市○○區○○○段○○○○○號及臺中市○里區○○段○○○○號土地登記謄本、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贈與暨所得資料清單影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函影本、民事庭通知書影本、律師函影本、廣告費收據影本暨公示催告公告報紙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8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關係人廖蕭金春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㈡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編列遺產清冊、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申報遺產稅、於訴訟事件出庭應訴一次,與債權人等進行協商達成部分協議,等事宜,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遺產時間逾4年、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債務總額及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其處理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為中等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32,000元。
四、末按遺產管理人就遺產之管理,如為全體執行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有費用支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視其支出費用之性質,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除其遺產管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外,如有代墊相關費用,聲請人自可檢具相關證據,由遺產中支出,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無庸由本院予以確定,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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