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仕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2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仕景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仕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羅仕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毅皓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101年5月10日上午8│││犯罪日期│100.12.31│時2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毒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毒偵字│││年度案號│979號│第213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259號│101年度易字第299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5.11│101.11.8││├───┼────┼───────────┼──────────┼──────────┤││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259號│101年度易字第2991號│││判決├────┼───────────┼──────────┼──────────┤││判決│101.06.04│101.12.0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101年度執字第7151號│署101年度執字第││││(已執畢)│13616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