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4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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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2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4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信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2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信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廖信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審酌現今政府各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被告對於酒醉駕車之危害及涉有刑責應知之甚詳,其仍於酒醉程度達吐氣後所含酒精成分達0.70MG/L,貿然騎乘機車上路,且因不勝酒力而撞及他人車輛,置其餘用路人之安危於不顧,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所幸未造成他人傷亡,並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2月14日中檢輝列(同)101偵22149字第132271號函檢送之刑事補充狀),以及斟酌被告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學歷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同股
101年度偵字第22149號被告廖信程男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南投市○○○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號6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信程自民國101年9月30日凌晨3時許起至同日上午8、9時許止,在臺中市中區臺灣大道與繼光街交岔路口附近肯德基速食店內飲用啤酒約3瓶後,因酒醉未退,仍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11時23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區民生路與府後街交岔路口時,因不勝酒力,不慎撞擊 黃啟侖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於同日上午11時48分許,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0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信程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啟侖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駕駛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事故現場蒐證照片10張等附卷可稽。本件前開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觀察紀錄表雖記載測試結果為「合格」,然觀之被告於同心圓測試中,其所繪製圓圈有超出2個同心圓,且筆觸有擅抖之情形,是該測試結果記載「合格」顯有誤載。且按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係「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
0.5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1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001669號函參照),本件被告被查獲時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0毫克,足見其飲酒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廖信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檢察官張曉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甘獻基